易事特涉嫌虚增营收超 20 亿!何思模等13 人遭重罚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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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2024〕14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及其 12 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揭开了一起长达数年的财务造假大案。易事特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以及数据中心集成业务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超 20 亿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虚假贸易业务:无实物流转,资金闭环,虚增营收利润
2017 年、2019 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了一系列虚假贸易业务。这些业务看似正常,实则毫无商业实质。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方面并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环使用,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2017
二、通过这些虚假贸易业务,易事特虚增了大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6,371,498.8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09%,虚增营业成本 5,943,562.3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10%,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05%。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29,240,857.6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9.84%,虚增营业成本 311,772,874.2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1.46%,虚增9.2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11%,虚增利润总额 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三、融资性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以贸易为掩饰,实为资金融通,虚增营收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实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代理业务。2017 年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扬州某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某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某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在代采业务中,易事特加入到供应商和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上述业务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这些业务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
四、通过上述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易事特虚增了大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56,047,117.6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50%,虚增营业成本 239,307,276.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4.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381,730,60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21%,虚增营业成本 348,854,06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0.07%。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230,644,18业收入的 0.68%,虚增营业成本 12,233,44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42%。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502,581.4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27%。
伍、数据中心集成业务:垫资代采设备,实为融资业务,虚增营收成本
在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然而,易事特并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六、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的代采业务,易事特虚增了巨额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9,643,049.9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65%,虚增营业成本 483,814,78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19%。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910,771,645.6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9.58%,虚增营业成本 750,780,741.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21.67营业收入 636,306,441.9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5.26%,虚增营业成本 547,464,432.8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8.58%。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867,924.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6%,虚增营业成本 256,623,105.7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60%。
七、证监会重拳出击,依法严惩财务造假行为
易事特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证监会依法对易事特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并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肖大志、牛鸿、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证监会强调,财务造假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八、易事特索赔条件
索赔君认为:于2018年3月15日~2023年8月1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8月12日之后买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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