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律师代理的易事特(300376)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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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300376)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立案

上海峰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易事特(300376)虚假陈述案的者索代理工作,迎符合条件的投者及峰律师团队联系。

300376)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2024926日,再提交一次立案。

202475日,易事特(300376)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

(一)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17年、2019 2021 年,易事特涉嫌与杭州和晨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上述业务中,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方面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环使用。易事特方面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2017 年、

2019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年、2021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虚假贸易业务进行核算。

2017年、2019 年至2021 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其中,2017 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6,371,498.8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09%,虚增营业成本 5,943,562.3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10%,虚增利润总额 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05%2019 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329,240,857.6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9.84%,虚增营业成本 311,772,874.27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1.46%,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1%。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24%,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虚增利润总额11,498,489.2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25%2021 年,易事特涉嫌虚增营业收入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11%,虚增营业成本 0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二)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为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商业实质的代采业务及代理业务。2017年至 2021 年,易事特与扬州月城电气控股设备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贸易业务以及与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正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代采业务中,易事特加入到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代理业务中,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由易事特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上述业务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易事特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上述业务中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代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2017 年至 2019 年易事特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采用总额法对上述代理业务进行核算。2021 年易事特采用净额法对上述代采业务进行核算。

2017年至2021 年,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2017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256,047,117.6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50%,虚增营业成本239,307,276.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4.05%2018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381,730,608.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8.21%,虚增营业成本

348,854,068.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0.07%2019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230,644,186.73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9%,虚增营业成本214,895,342.3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7.90%。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 28,524,717.55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68%,虚增营业成本 12,233,44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42%2021 年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11,502,581.47 元,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的0.27%,虚增营业成本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0%

(三)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与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中,易事特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

实质为融资性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7年至2021 年,易事特涉嫌通过数据中心集成项目的代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559,643,049.9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7.65%,虚增营业成本483,814,782.4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19%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910,771,645.6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9.58%,虚增营业成本 750,780,741.3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21.67%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412,438,837.5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2.32% ,虚增营业成本352,112,392.5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12.94%;年虚增营业收入636,306,441.9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5.26%,虚增营业成本547,464,432.81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8.58%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867,924.4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6.86%,虚增营业成本256,623,105.7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8.60%

综上,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 822,061,666.54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3% ,虚增营业成本729,065,621.3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2.33%,虚增利润总额427,936.5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 0.05%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1,292,502,254.0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7.78%,虚增营业成本1,099,634,809.76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31.74%,虚增利润总额 0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 972,323,881.98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9.05% ,虚增营业成本878,780,609.20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32.30%,虚增利润总额17,467,983.40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7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6,329,648.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6.22%,虚增营业成本559,697,875.29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18.99%,虚增利润总额 11,498,489.2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25%

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11,257,267.03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24%,虚增营业成本256,623,105.71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成本的 8.60%,虚增利润总额4,886,761.12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0.80%

易事特(300376)投者索条件:

上海所主任2018315日到2023512日之间买入易事特股票,并且在20235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者,可起索

投资者

01200810965495

85521EFG

01612286

2024929000839)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1010002445)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1011代理的天夏智慧(000662)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1011000820)投资者索赔案将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1015000802)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1018000976)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1029300044)投资者索赔案将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2023002191)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22022年、2023年、2024002470)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或调解获赔,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32024(300310)投资者索赔案调解获赔,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42023年、2024000523)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52023(601101)投资者索赔案参照判决结果调解获赔,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62024蓝盾股份(300297)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72022年、2024(000835)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82023300312)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92023002656)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102023(603996)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112023600382)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122023000506)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132023年、2024)投资者索赔已有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142022年、2023年,许(300273)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15600387)、同洲电子()、八菱科技(002592)、华讯方舟(000687)、仁东控股(002647)、粤传媒(002)、巴士在线(中天服务,002)、天马股份(汇洲智能,002122)、三维丝(中创环保,300056)、新潮能源(600777)、斯太尔(000760)、柏堡龙(002776)、宁波东力(002164)、银河生物(000806)、索菱股份(002766)、高升控股(000971)、冠福股份(002102)、延安必康(002411)、东方网络(002175,东方智造)、东方网力(300367)、长园集团(600525)、工大高新(600701)、东方金钰(600086)、雅本化学(300261)、金花股份(600080)、刚泰控股(600687)、惠而浦(600983)、中科云网(002306)、獐子岛()、奥瑞德(600666)、抚顺特钢(600399)、大智慧(601519)、香溢融通(600830)、新纶科技(002341,新纶新材)、安通控股(600179)、天宝食品(002220)、天神娱乐(002354)、金刚玻璃(金刚光伏,300093)、大东南(002263)、天润数娱(002113)、辉丰股份(002496)、中毅达(600610900906)、欢瑞世纪(000892)、万家文化(600576)、藏格控股(藏格矿业,000408)、超日太阳(002506)及超日债(112061)、利源精制(002501)、天业股份(济南高新,600807)、粤传媒(002)、风华高科(000636)、三圣股份(002742)、天翔环境(300362)、雅百特(002323)、新大洲(000571)、东方海洋()、中兵红箭(000519)、升达林业(002259)、佳电股份(000922)、飞乐音响(600651)、众和股份()、联建光电(300269)、金亚科技(300028)、武汉凡谷(002194)、华泽钴镍(000693)、匹凸匹(600696)、山西三维(000755,山西路桥)、天成控股(600112)、超华科技(002288)、飞马国际(002210)、中国高科(600730)、慧球科技(600556)、五粮液(000858)、佛山照明(000541)、大连控股(600747)、前锋股份(600733,现北汽蓝谷)、昆明机床(600806)、宝利国际(300)、嘉寓股份(300117)、华鑫股份(600621)、鞍重股份(002667)、匹凸匹(600696)、武昌鱼(600275)、ST沪科(600608)、皇台酒业(000995)、江苏三友()、方正证券(601901)、新嘉联(002)、尔康制药(300267)、保千里(600074)、山东墨龙(002490)、绿大地(002200)、京天利(300399)、华盛达、上海家化(600315)、海润光伏(600401)、中捷股份、神开股份(002278)、三峡新材(600293)、上海物贸(600822900927)、上海三毛(600689)、夏新电子(600057)、华锐风电(601558)、勤上光电(002638)、振兴生化(000403)、安泰集团(600408)、科伦药业(002422)、泸天化(000912)、东盛科技(600771)、宁波富邦(600768)、亚星化学(600319)、宋都股份(600077)、恒天海龙(000677)、宏磊股份(002647)等其他若干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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