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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律评—艳语】慎用股权质押资金做家族财富传承筹划

  lucy22668      2024年04月11日 星期四 下午 12:34

作者  蓝艳

一、“股权质押”“兑”现金

最近资金链的紧绷让某些知名公司遭遇“史上最大危机”,也让以银行为主的众多“金主”卷入其中。以L公司为例,除了已经主动“出击”的招商银行以外[1],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此次“L公司风波”涉及二级市场股权质押的机构有11家券商、1家信托和1家银行,未解质押一共3.24亿股[2]。另外,据媒体报道,在公司上市的七年间,公司大股东将股权质押34次,涉及上百亿元人民币的资金[3]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如上市公司股东)以所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或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如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013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股票质押式回购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自此之后,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根据媒体报道[4],2017年A股共进行了5637次质押行动,涉及1541家公司,共质押1637.78亿股,参考市值高达2.07万亿元。质押股份比例方面,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两市目前共有115只个股的质押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0%,42只个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60%,11只个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70%。截至2017年7月20日,上深两市多家公司股东均发布了补充质押股份[5]的公告。

二、融出资金用途少限制

笔者详细翻看了2017年7月6日最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修订版)》[6](简称“业务指南”)。

首先,业务指南中并没有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用途做任何的限制,同时笔者也随机翻看了几家上市公司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关于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中除了记载具体的交易事项以外,有些可能会对资金的用途进行简单的说明,有些甚至没有任何的用途说明,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利用此种方式所获资金的用途是非常广泛与自由的。

其次,业务指南中的第六章,特别对于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进行了规定。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融入方以限售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公司等关于限售股管理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股票质押式回购不但适用于普通的流通股,而且对于由于股份性质或股东身份(董事、监事、高管、5%以上大股东等)而无法抛售取现的限售股、高管股来说也是完全适用的,这对于受到法律法规限制而暂时无法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满足资金需求的“纸上富翁”来说无疑能更快速的获得现金流。当然,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若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证券的质押率除了要依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以外,原则上会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质押率5%左右。就以深交所网站截至2017年7月21日的股票平均质押率来看[7],无限售条件股份平均质押率为42.48%,而有限售条件股份平均质押率为37.34%。由此可见,虽然限售股、高管股的平均质押率相对较低,但由于此类股票的“先天缺陷”,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套现方式还是较为便利的。

三、质押获取资金财富规划应慎重

既然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获得的现金没有用途上明确的限制,同时还能将原本无法变现的限售股、高管股“兑现”现金,那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提前去进行私人财富规划呢?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还是有待商榷。

首先,如果利用这些资金去买房买车,从此次的“L公司风波”来看,占得“先机”的招商银行通过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当事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7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因此,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所获得的资金去为自己购置不动产、动产等方式进行私人财富规划,一旦债务上身,不但个人资产遭殃,同时还要继续偿还因股票质押式回购所背负的利息,若最终无法实现股票回购,甚至最值钱的公司股份都将被强制处分用以偿债。

其次,既然资产放在自己名下不安全,那利用时下最火的家族信托是否能做到债务隔离、财富传承呢?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也就是说,如果利用股票质押式回购所获得的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可能会产生该委托财产是否系委托人“自有资金”的争议,或引发一连串的法律风险。

那如果利用这些资金去购买大额保险类的理财产品是否能够“避险”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购买保险资金来源的审查方面可能会遇到问题。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而来的现金,是否系投保人所有的财产或会受到质疑,如果利用获得资金购买大额保单等理财产品的行为可能涉嫌损害质押人的利益,从而可能引发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

综上,高净值人群在规划个人财富时需要时刻注意财富来源的合法性,并考虑结合各类财富规划工具的特点与法律规定,以合法合规地手段与方式去制定有效的私人财富规划计划,同时也应当多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以免引起意想之外的“烦恼”!

注:

[1]中证网:招行怒怼讨债12亿 6大法院集体冻结L资产http://www.cs.com.cn/xwzx/201707/t20170704_535493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23日。

[2]网易财经:13家机构卷入L风波 5亿股质押遇爆仓风险,http://money.163.com/17/0710/07/COVEO73F00258169.html#from=keyscan,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23日。

[3]金融界:最怕L开盘!连续跌停成定局 5亿股质押遇爆仓风险,http://stock.jrj.com.cn/2017/07/1008182272144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23日。

[4]金融界:今年A股共进行了5637次质押 三家公司已濒临平仓,http://stock.jrj.com.cn/2017/07/2106442277870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23日。

[5]同花顺财经:7月20日午间公告一览:多家公司股东补充质押股份,http://stock.10jqka.com.cn/20170720/c599278870.shtml?_da0.3316329878607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23日。

[6]中国结算: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修订版)》的通知,http://www.chinaclear.cn/zdjs/csz/201707/36b45d5bca184b2eac9a812741b32be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23日。

[7]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main/aboutus/xywjs/gpzys/,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23日。

蓝艳律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蓝艳律师长期研究并从事高净值人群的私人财富规划、法律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及制定家族企业财富传承计划等业务。目前主要协助贾明军律师处理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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